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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應急物資儲備管理辦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全面規范應急物資儲備管理工作,提升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的應急物資保障能力,確保應急物資儲得進、管得好、調得出、用得上,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穩定,依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及有關部門規定,結合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應急物資,是指為有效應對突發事件,保障受影響人員基本生活與生命安全,以及用于應急救援搶險、災后恢復重建所必需的各類物資、裝備、器材和設備的總稱。第三條應急物資儲備管理應遵循“分級負責、分類管理、平戰結合、節約高效、動態輪換”的原則。堅持統籌規劃與分級儲備相結合,實物儲備與協議儲備、產能儲備相結合,確保應急物資布局合理、規模適度、反應迅速。第四條本辦法適用于各級管理部門、企事業單位及承擔應急物資儲備代儲任務的各類機構的應急物資規劃、采購、入庫、倉儲、日常維護、調撥、使用、回收及報廢等全生命周期管理工作。第二章職責分工第五條應急物資儲備工作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成立應急物資保障領導小組,統籌本級應急物資儲備管理工作,研究解決應急物資儲備規劃、資金保障、重大調撥等重大問題。第六條應急管理部門作為應急物資儲備的綜合牽頭部門,主要職責包括:(一)會同相關部門編制本級應急物資儲備規劃及年度計劃;(二)統籌協調應急物資的調撥、分配與跨區域支援;(三)指導、監督應急物資儲備管理單位及代儲企業的日常業務;(四)組織開展應急物資儲備管理情況的監督檢查與績效考核評估。第七條發展改革、財政部門負責將應急物資儲備資金納入本級年度財政預算,保障物資采購、倉儲維護、輪換損耗及管理運行等所需經費,并監督資金使用效益。第八條交通運輸部門負責建立健全應急物資運輸保障機制,開辟緊急運輸綠色通道,確保應急物資在突發事件發生時能夠優先、快速、安全運達目的地。第九條商務、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負責建立應急物資產能儲備及協議儲備機制,掌握相關生產企業產能情況,在緊急狀態下組織企業開足馬力生產,保障市場供應。第十條審計、紀檢監察部門負責對應急物資的采購、分配、報廢等環節進行審計監督,嚴肅查處挪用、截留、貪污及浪費應急物資儲備資金與實物的違法違規行為。第十一條承擔應急物資儲備任務的倉儲單位或代儲機構(以下統稱“承儲單位”)負責應急物資的具體收儲、日常保管、盤點輪換、維護保養及出庫發運等具體工作,確保賬、卡、物相符,物資質量達標。第三章儲備規劃與目錄管理第十二條應急管理部門應會同糧食和物資儲備等部門,根據本地區自然災害風險圖譜、事故災難特點、人口分布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科學開展應急物資需求評估,編制應急物資儲備中長期規劃。第十三條應急物資儲備實行目錄管理制度。目錄應明確物資的名稱、規格型號、技術參數、儲備方式、儲備規模、合理儲備年限及輪換周期等要素。目錄應根據突發事件應對實際需求及物資技術發展情況,原則上每兩年進行一次全面評估與動態調整。第十四條應急物資儲備按照功能用途主要分為以下幾類:(一)生活保障類:包括帳篷、折疊床、棉衣被、睡袋、場地照明設備、應急食品、飲用水等;(二)搶險救援類:包括防汛抗旱設備、森林草原防滅火裝備、地震救援工具、破拆起重設備、動力照明設備、排水泵及配套管材等;(三)醫療救護與衛生防疫類:包括急救藥品、醫療器械、個人防護裝備、消殺藥械及設備等;(四)通訊指揮類:包括衛星電話、對講機、無人機、移動應急指揮平臺及配套設備等。第十五條根據物資特性、市場供應情況及應急需求緊迫性,應急物資儲備方式分為:(一)實物儲備:對應對突發事件必需、市場供應短缺、生產周期長或具有特殊技術要求的物資,實行實物儲備;(二)協議儲備:對保質期較短、市場供應充足、周轉頻次高的生活類物資,通過簽訂協議由相關流通企業代儲;(三)產能儲備:對突發情況下需求量劇增且易于快速擴產轉產的工業品及生活物資,建立產能儲備協議,鎖定生產能力。第四章采購與入庫管理第十六條應急物資采購應嚴格執行政府采購相關法律法規,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對于技術復雜、性質特殊的應急裝備,可采用競爭性談判或單一來源采購方式;對于緊急情況下的采購,應按照應急采購綠色通道機制辦理,并在事后及時補充備案手續。第十七條建立健全應急物資供應商庫和產品目錄庫,對供應商的資質、生產能力、產品質量、信用記錄進行嚴格審查。優先選擇具有良好社會責任感、通過質量管理體系認證且具備快速響應能力的骨干企業作為采購對象。第十八條應急物資入庫前,承儲單位應嚴格組織驗收。驗收內容應包括:(一)核對供應商提供的發貨單、質檢報告、合格證、說明書等技術文件;(二)對物資的品名、規格、型號、數量進行清點核對;(三)對物資的外觀質量、技術性能進行抽檢或全檢,必要時邀請第三方專業質檢機構參與;(四)特種設備、電子通訊設備等應進行加電測試及功能驗證。第十九條驗收合格的物資,承儲單位應及時辦理入庫手續,錄入應急物資管理信息系統,生成物資標簽,并懸掛于貨位明顯處。驗收不合格的物資,一律不得入庫,并按采購合同約定予以退換貨處理,同時做好記錄與報告。第五章倉儲與日常維護管理第二十條應急物資倉庫的選址應符合國家防災減災規劃要求,避開地質災害易發區、洪澇威脅區及重大危險源影響區。庫區建設應符合抗震、防火、防潮、防蟲、防盜、防鼠等安全技術標準,配備監控、消防、除濕、通風等必要設施設備。第二十一條倉儲管理應實行專區、分類、分架存放。物資碼放應符合“上輕下重、大件在下、小件在上”的原則,留出符合規定的安全通道和墻距、頂距、柱距、燈距。對具有特殊儲存條件要求的物資(如精密儀器、危險化學品等),應存放于專用庫房并實行特殊環境控制。第二十二條承儲單位應建立健全倉庫崗位責任制、值班巡查制和出入庫登記制。實行專人管理,非庫房管理人員未經許可不得擅自進入庫房重地。第二十三條日常維護是保障應急物資處于良好待用狀態的關鍵。承儲單位應制定詳細的物資維護保養計劃,落實維護責任。(一)對機械設備、發電機組、排水泵等,應定期進行啟動試運轉,檢查潤滑、冷卻、電氣系統,更換過期油液;(二)對橡膠、塑料制品等易老化物資,應定期檢查并涂抹防護劑;(三)對電子通訊設備,應定期進行充放電操作,檢查電池續航能力,校準各類傳感器及儀表;(四)對救援繩索、安全帶等承重裝備,應檢查是否存在斷股、磨損、腐蝕等缺陷,嚴禁帶病存放。第二十四條建立嚴格的庫存盤點制度。承儲單位應每月進行動態盤點,每季度進行全面盤點。盤點工作應做到“賬、卡、物、資金”四相符。如發現盤盈、盤虧現象,應立即查明原因,按相關財務和資產管理制度處理。第二十五條為避免應急物資因長期存放導致失效或性能下降,實行物資儲備輪換制度。承儲單位應根據物資的保質期、最佳使用期及物理性能衰減規律,制定年度輪換計劃。第二十六條物資輪換應遵循“先進先出、近效期先出”的原則。對達到或即將達到輪換期限的物資,在保證應急儲備規模不減少的前提下,可通過依法合規的渠道進行輪換出庫,如調撥用于日常民政救助、捐贈給貧困地區或按規定折價處理。輪換情況須詳細記錄并報應急管理部門備案。物資大類典型物資明細儲備方式維護頻次輪換周期建議生活保障類帳篷、折疊床、棉衣被、應急食品、飲用水實物儲備與協議儲備結合每季度檢查一次外觀,食品飲料每月檢查保質期食品飲料按保質期1/3節點輪換,其他3-5年搶險救援類防汛沙袋、排水泵、發電機、破拆工具、照明設備實物儲備每月空載試運轉,每半年帶載測試3-5年或按設計使用壽命周期防護防疫類防護服、口罩、護目鏡、消殺藥品器械實物儲備與產能儲備結合每月檢查密封包裝,每季度檢查有效期按產品保質期,提前半年啟動輪換通訊指揮類衛星電話、對講機、無人機、移動指揮車實物儲備每周通訊測試,每月電池充放電2-3年或隨技術迭代更新第六章調撥與運輸管理第二十七條應急物資調撥應遵循“先急后緩、先重后輕、就近調用”的原則。突發事件發生后,事發地應急物資不足時,應立即向上級應急物資保障領導小組提出調撥申請。第二十八條調撥申請應包括以下內容:突發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種類及影響范圍;急需應急物資的品種、規格、數量、用途及聯系人、聯系方式;物資運達時限要求及接收地點。第二十九條應急管理部門接到調撥申請后,應根據災情研判和應急響應等級,迅速下達《應急物資調撥指令》。情況緊急時,可先通過電話或信息系統下達口頭指令,后續在24小時內補辦書面手續。第三十條承儲單位接到調撥指令后,應立即啟動應急出庫程序,落實人員、叉車、運輸車輛等裝運力量,確保物資在規定時間內完成備貨與裝車。對夜間或節假日發生的緊急調撥,應啟動應急預案,確保全天候響應。第三十一條交通運輸部門、公安交管部門和鐵路、民航等單位應建立應急物資運輸協同聯動機制。對持有應急物資運輸通行證的車輛,應免收車輛通行費,并優先保障通行,確保應急物資運輸暢通無阻。第三十二條物資運輸途中應有專人押運,對貴重裝備、易損物資及危險化學品應落實專項防護措施。長途運輸應配備雙班駕駛員,利用北斗衛星導航系統對運輸車輛進行實時軌跡監控,確保物資安全送達。第三十三條物資運抵指定地點后,接收單位應組織清點核對,確認物資的品種、數量、規格與調撥指令是否一致,并簽署《應急物資交接回執》,及時反饋至調撥部門與承儲單位,形成調撥閉環管理。第七章回收與報廢管理第三十四條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后,對尚有使用價值且能夠回收的應急物資,如帳篷、發電機、大型裝備等,使用單位應組織清洗、維護、打包,按原渠道或指定渠道退回承儲單位。第三十五條承儲單位應對回收物資進行嚴格的鑒定與分類處理:(一)對性能完好、無需維修的物資,清潔整理后直接重新入庫;(二)對存在輕微損壞但具備維修價值的物資,安排專業技術人員或原廠進行維修,經測試合格后入庫;(三)對污染嚴重、損壞嚴重且無維修價值或維修成本過高的物資,按程序申請報廢。第三十六條物資報廢應遵循嚴格的審批鑒定程序。承儲單位應提出報廢申請,詳細說明物資名稱、數量、原值、報廢原因及鑒定意見,由應急管理部門會同財政、審計等部門組成聯合鑒定小組進行核驗。第三十七條經鑒定同意報廢的物資,應嚴格按照國有資產處置規定進行公開拍賣、變賣或環保銷毀處理。對涉及國家秘密的專用設備、危險廢物及醫療廢棄物,必須交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專業機構進行無害化銷毀,嚴禁流入社會市場。報廢物資處置的殘值收入應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全額上繳本級財政。第八章信息化與數字化管理第三十八條各級應急管理部門應依托大數據、云計算、物聯網等現代信息技術,統籌建設統一的應急物資保障管理信息平臺,實現應急物資數據信息的互聯互通、共享共用。第三十九條承儲單位應全面應用條形碼、二維碼、RFID(射頻識別)等物聯網技術,對入庫物資賦予唯一電子身份標識,實現物資入庫、盤點、出庫、調撥、回收等全流程的自動化、無紙化數據采集與流轉,確保底數清、情況明。第四十條應急物資管理信息平臺應具備以下核心功能:(一)庫存實時全景展示:動態反映各級各類應急物資的庫存分布、規格型號及可用數量;(二)智能預警管理:對物資庫存不足設定下限預警,對物資臨近保質期、需維護保養設定任務預警,對超期存放物資設定紅燈報警;(三)輔助決策與智能調度:基于災害模型與歷史調撥數據,智能測算物資需求缺口,自動規劃就近調撥方案與最優運輸路線,提升調撥效率。第四十一條加強信息數據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信息系統安全等級保護機制,落實數據備份、訪問權限控制、操作日志審計等安全防護措施,防范數據泄露、篡改及非法訪問,確保應急物資數據信息絕對安全。第九章監督檢查與法律責任第四十二條應急管理部門應聯合相關部門建立常態化與專項相結合的監督檢查機制。重點檢查承儲單位的儲備計劃落實情況、物資質量與賬實相符情況、日常維護保養情況、應急值班值守及調撥響應速度等。第四十三條建立應急物資儲備績效考核評價制度。將承儲單位物資管理的規范度、完好率、調撥響應時效等指標納入年度綜合考核。對管理規范、響應迅速、在重大突發事件應對中表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按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第四十四條承儲單位及有關管理部門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規依紀給予批評教育、調離崗位或黨紀政務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截留、擠占、挪用應急物資儲備資金的;(二)虛報、瞞報應急物資庫存,賬實嚴重不符的;(三)因管理不善、失職瀆職導致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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