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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離婚協議書能去法院過戶1.甲方(買方/出租方/委托方):

甲方名稱:XX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甲方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建國路88號XX大廈18層1801室

甲方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張三

甲方聯系方式/p>

乙方(賣方/承租方/服務提供方):

乙方名稱:XX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地址:北京市海淀區中關村南大街1號XX寫字樓12層1201室

乙方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李四

乙方聯系方式/p>

協議簡介:

鑒于甲方為進行商業地產投資及租賃業務,擬向乙方購買位于北京市XX區XX商業廣場的一處商鋪物業,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雙方本著平等自愿、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協議。本協議旨在明確雙方在商鋪買賣過程中的權利義務,確保交易合法合規,并為本協議后續條款的履行奠定基礎。

商鋪基本情況及交易背景:

甲方為拓展商業地產投資版,經市場調研及盡職,擬收購乙方名下位于XX商業廣場的商鋪物業,該商鋪建筑面積約為300平方米,位于商場一層黃金位置,周邊交通便利,商業氛圍濃厚,具備良好的租賃及投資價值。乙方作為該商鋪的合法所有者,自愿將上述商鋪出售給甲方,雙方基于對市場前景及交易條件的認可,同意以本協議約定的條款完成交易。

在本協議履行過程中,雙方將嚴格遵循以下約定,包括但不限于價格支付條件、履行期限、違約責任及爭議解決機制,以確保交易順利完成。雙方均確認已充分了解本協議的全部內容,并自愿簽署本協議,共同遵守。本協議的簽訂及后續履行,均基于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任何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具有完全的法律效力。

雙方確認,本協議的簽訂是后續辦理商鋪過戶登記及資金支付等事宜的前提條件,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本協議,如需變更,應經雙方書面協商一致。雙方將積極配合完成相關手續的辦理,并確保各自提供的資料真實有效。本協議的履行將直接關系到雙方后續權利義務的實現,雙方均有義務按照約定履行各自責任,確保交易安全、合法、高效完成。

第一條協議目的與范圍

本協議的主要目的是明確甲乙雙方就位于北京市XX區XX商業廣場的商鋪(以下簡稱“標的物業”)買賣事宜的權利與義務,確保交易合法、合規、順利進行。本協議的范圍包括但不限于標的物業的轉讓、價款支付、過戶登記、稅費承擔、物業交付、瑕疵擔保、違約責任以及爭議解決等全部相關事宜。雙方同意依據本協議約定履行各自責任,共同完成標的物業的買賣交易,并確保交易成果符合雙方預期。

第二條定義

本協議中下列詞語具有以下含義:

(一)“標的物業”指位于北京市XX區XX商業廣場,建筑面積約300平方米,位于商場一層的商鋪,不動產權證號為XXXXXXXXXX。

(二)“過戶登記”指根據法律規定,將標的物業的產權登記在甲方名下。

(三)“生效日”指本協議經雙方簽字蓋章并完成相關手續之日。

(四)“交付日”指甲方支付全部價款后,乙方將標的物業實際交付給甲方使用之日。

(五)“違約責任”指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約定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六)“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第三條雙方權利與義務

1.甲方的權力和義務:

(1)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按照本協議約定交付標的物業,并保證標的物業權屬清晰、無權利負擔或限制。

(2)甲方有權要求乙方在本協議生效后,配合辦理標的物業的過戶登記手續,并確保相關稅費由雙方按照法律規定及本協議約定承擔。

(3)甲方有權在支付全部價款前,對標的物業進行必要的查驗,包括但不限于結構安全、設施設備完整性等。

(4)甲方應當按照本協議約定的價格及支付方式,按時足額支付標的物業的價款。

(5)甲方有義務在本協議生效后,及時向乙方提供辦理過戶登記所需的身份證明文件及其他必要資料。

(6)甲方有義務配合乙方完成標的物業的交接手續,并承擔交接過程中產生的合理費用。

(7)甲方有義務妥善保管標的物業在交付前的一切權利及利益,并承擔標的物業在交付前因自身原因產生的所有責任。

(8)甲方有義務遵守本協議約定的各項條款,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本協議。

(9)甲方有義務在本協議履行過程中,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身份信息及交易資料。

(10)甲方有權在本協議約定的履行期限內要求乙方履行相關義務,如乙方未履行,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承擔違約責任。

2.乙方的權力和義務:

(1)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按照本協議約定支付標的物業的價款,并按時完成過戶登記手續。

(2)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提供辦理過戶登記所需的全部必要資料,并確保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

(3)乙方有權要求甲方在支付全部價款前,對標的物業進行必要的查驗,并保證查驗結果符合實際情況。

(4)乙方應當按照本協議約定的價格及支付方式,及時足額收取標的物業的價款。

(5)乙方有義務在本協議生效后,及時向甲方提供辦理過戶登記所需的身份證明文件及其他必要資料。

(6)乙方有義務配合甲方完成標的物業的交接手續,并承擔交接過程中產生的合理費用。

(7)乙方有義務保證標的物業在交付前無任何權利負擔或限制,如因乙方原因產生糾紛,由乙方承擔全部責任。

(8)乙方有義務在本協議履行過程中,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身份信息及交易資料,并確保標的物業權屬清晰。

(9)乙方有義務遵守本協議約定的各項條款,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本協議。

(10)乙方有義務在本協議約定的履行期限內履行相關義務,如甲方未履行,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承擔違約責任。

(11)乙方有權要求甲方在支付全部價款前,對標的物業進行必要的查驗,并保證查驗結果符合實際情況。

(12)乙方有義務在交付日前,確保標的物業的設施設備完好,如因乙方原因導致設施設備損壞,由乙方承擔修復責任。

(13)乙方有義務在交付日前,結清標的物業的所有費用,包括但不限于水電費、物業費等,并確保無任何欠費。

(14)乙方有義務在交付時,向甲方提供標的物業的鑰匙、門禁卡等所有相關物品,并確保甲方能夠順利使用標的物業。

(15)乙方有義務在交付后,配合甲方辦理標的物業的過戶登記手續,并確保相關稅費由雙方按照法律規定及本協議約定承擔。

(16)乙方有義務在交付后,及時向甲方提供標的物業的權屬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資料。

(17)乙方有義務在本協議履行過程中,積極配合甲方完成各項手續的辦理,并確保交易順利進行。

(18)乙方有義務在本協議履行過程中,遵守相關法律法規,不得有任何違法違規行為。

(19)乙方有義務在本協議履行過程中,維護標的物業的良好狀態,不得有任何損害標的物業的行為。

(20)乙方有義務在本協議履行過程中,承擔標的物業在交付前的一切風險及責任。

(21)乙方有義務在本協議履行過程中,保證標的物業的合法性,如因乙方原因導致標的物業不合法,由乙方承擔全部責任。

(22)乙方有義務在本協議履行過程中,遵守本協議約定的各項條款,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本協議。

(23)乙方有義務在本協議履行過程中,配合甲方完成各項手續的辦理,并確保交易順利進行。

(24)乙方有義務在本協議履行過程中,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身份信息及交易資料,并確保標的物業權屬清晰。

(25)乙方有義務在本協議履行過程中,維護標的物業的良好狀態,不得有任何損害標的物業的行為。

第四條價格與支付條件

標的物業的總價款為人民幣叁仟伍佰萬元整(¥35,000,000.00元)。該價格已包含標的物業的全部權利、利益及收益,并已考慮市場因素及標的物業現狀。

甲方的支付方式如下:

(一)首付款:在本協議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甲方通過銀行轉賬方式向乙方指定賬戶支付標的物業總價款的百分之三十(30%),即人民幣壹仟壹佰伍拾萬元整(¥11,500,000.00元)。

(二)尾款:剩余價款即標的物業總價款的百分之七十(70%),即人民幣壹仟叁佰貳拾伍萬元整(¥23,500,000.00元),甲方應于標的物業交付日之日起十日內支付。甲方應將尾款支付至乙方指定賬戶。

乙方指定收款賬戶信息如下:

開戶名稱:XX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開戶銀行:北京市海淀區XX銀行XX支行

銀行賬號:622202XXXXXXXXXXXXXXX

甲方支付款項時,應注明“商鋪買賣款”。乙方在收到甲方支付的全部款項后,應向甲方出具收款憑證。

雙方確認,上述支付條件是本協議履行的重要部分,甲方應按照約定支付價款,乙方應按照約定收取價款并履行交付義務。

第五條履行期限

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自本協議生效之日起至標的物業過戶登記完成之日止。

標的物業的查驗期限:自本協議生效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甲方有權對標的物業進行查驗,乙方應予以配合。

標的物業的交付期限:甲方支付全部價款后十個工作日內,乙方應將標的物業交付給甲方。交付時,標的物業應處于可正常使用狀態,并交付相關設施設備的鑰匙、門禁卡等。

過戶登記期限:自甲方支付全部價款之日起三十日內,雙方應共同向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辦理標的物業的過戶登記手續。乙方應積極配合提供所需文件,甲方應按時繳納相關稅費。

如遇不可抗力導致無法按期履行上述期限的,雙方應協商順延履行期限,并書面確認。

第六條違約責任

1.甲方違約責任:

(1)如甲方未按照本協議第四條約定的支付條件按時足額支付任何一期款項,每逾期一日,應按當期應付未付金額的千分之一(0.1%)向乙方支付違約金。逾期超過三十日,乙方有權解除本協議,并要求甲方支付已付價款的百分之二十(20%)作為違約金,且甲方應承擔因其違約行為給乙方造成的一切損失。

(2)如甲方未按照本協議第五條約定的交付期限接收標的物業,每逾期一日,應按標的物業總價款的萬分之一(0.01%)向乙方支付違約金。逾期超過三十日,乙方有權解除本協議,并要求甲方支付已付價款的百分之二十(20%)作為違約金,且甲方應承擔因其違約行為給乙方造成的一切損失。

(3)如甲方未按照本協議第五條約定的過戶登記期限完成過戶登記,每逾期一日,應按標的物業總價款的萬分之一(0.01%)向乙方支付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十日,乙方有權解除本協議,并要求甲方支付已付價款的百分之三十(30%)作為違約金,且甲方應承擔因其違約行為給乙方造成的一切損失。

2.乙方違約責任:

(1)如乙方未按照本協議第四條約定的支付條件按時足額支付任何一期款項,每逾期一日,應按當期應付未付金額的千分之一(0.1%)向甲方支付違約金。逾期超過三十日,甲方有權解除本協議,并要求乙方支付已付價款的百分之二十(20%)作為違約金,且乙方應承擔因其違約行為給甲方造成的一切損失。

(2)如乙方未按照本協議第五條約定的交付期限交付標的物業,每逾期一日,應按標的物業總價款的萬分之一(0.01%)向甲方支付違約金。逾期超過三十日,甲方有權解除本協議,并要求乙方支付已付價款的百分之二十(20%)作為違約金,且乙方應承擔因其違約行為給甲方造成的一切損失。

(3)如乙方未按照本協議第五條約定的過戶登記期限完成過戶登記,每逾期一日,應按標的物業總價款的萬分之一(0.01%)向甲方支付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十日,甲方有權解除本協議,并要求乙方支付已付價款的百分之三十(30%)作為違約金,且乙方應承擔因其違約行為給甲方造成的一切損失。

(4)如乙方交付的標的物業存在本協議第一條所述的瑕疵,或存在未告知的權屬糾紛、抵押、查封等限制權利,導致甲方無法正常使用或無法完成過戶登記,乙方應在知道或應當知道該瑕疵或限制權利之日起三十日內,以補足差價、更換標的物業或退還全部已付款項的方式承擔違約責任,并賠償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損失。

3.關于違約金的特別約定:

(1)本協議約定的違約金旨在彌補守約方的實際損失,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仍應繼續履行本協議義務,除非守約方解除本協議。

(2)如約定的違約金低于守約方實際損失,守約方有權要求違約方補足差額;如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守約方實際損失,違約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3)任何一方違約導致本協議解除的,違約方除應承擔本協議約定的違約責任外,還應賠償守約方因此遭受的直接經濟損失,包括但不限于中介費、差價損失等。

4.關于不可抗力導致違約的處理:

(1)因不可抗力導致任何一方無法履行本協議義務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全部免除違約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發生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不可抗力發生后十日內書面通知對方,并提供相關證明文件。雙方應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協商決定是否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解除本協議。

5.關于保密條款的違約責任:

(1)雙方應對本協議內容及履行過程中知悉的對方商業秘密承擔保密義務,非經對方書面同意或法律要求,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

(2)違反保密義務的,應向對方支付標的物業總價款百分之五(5%)的違約金,并承擔因其違約行為給對方造成的一切損失。

6.關于爭議解決條款的違約責任:

(1)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約定的爭議解決方式,應向另一方支付標的物業總價款百分之五(5%)的違約金,并承擔因其違約行為給對方造成的一切損失。

(2)仲裁裁決作出后,雙方應自覺履行。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7.關于其他違約行為的責任:

(1)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約定的其他義務,應向對方支付標的物業總價款百分之五(5%)的違約金,并承擔因其違約行為給對方造成的一切損失。

(2)如違約行為導致本協議解除,違約方還應賠償守約方因此遭受的直接經濟損失。

第七條不可抗力

1.定義: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包括但不限于地震、臺風、洪水、火災、戰爭、動亂、政府行為(如法律法規變更、征收征用等)、疫情及其防控措施等。

2.通知義務: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導致無法履行或無法完全履行本協議義務時,應在不可抗力發生后七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對方,并提供相關證明文件。通知應詳細說明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時間、地點、性質、影響以及預計持續期限。

3.責任免除:因不可抗力導致任何一方無法履行或無法完全履行本協議義務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全部免除違約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不可抗力影響消除后,受影響方應立即恢復履行本協議義務。

4.協商處理:發生不可抗力事件時,雙方應本著誠實信用的原則,通過友好協商的方式處理相關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解除本協議。雙方應盡力減少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損失。

5.協商不成的處理:如雙方就不可抗力事件的處理無法達成一致意見,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至本協議約定的爭議解決機構處理。

6.不可抗力證明:雙方均應妥善保存不可抗力事件的證明材料,并在爭議解決過程中提交給對方及爭議解決機構。

7.不可抗力期限:本協議所稱不可抗力期限自不可抗力事件發生之日起計算,至不可抗力事件消除之日止。如不可抗力事件持續存在,雙方應重新評估本協議的履行情況。

第八條爭議解決

1.爭議類型:本協議履行過程中發生的任何爭議,包括但不限于合同解釋、履行障礙、違約責任等,雙方應首先通過友好協商的方式解決。協商應本著誠實信用的原則,以達成雙方都能接受的解決方案為目標。

2.協商不成處理:如雙方在協商期限內(自一方提出協商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未能就爭議事項達成一致意見,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至具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訴訟解決,或提交至北京市海淀區XX仲裁委員會,按照該仲裁委員會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雙方應書面選擇其中一種爭議解決方式,并在選擇后不得變更。

3.訴訟管轄:如選擇訴訟解決方式,甲方所在地(北京市朝陽區)或乙方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區)的人民法院均有管轄權。雙方同意選擇對爭議具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仲裁規則:如選擇仲裁解決方式,應適用北京市海淀區XX仲裁委員會的仲裁規則。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仲裁地點為北京市海淀區。

5.證據提交:雙方應積極配合提供與爭議相關的證據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書面文件、電子郵件、往來函件、視聽資料等。證據材料應真實、完整、有效。

6.爭議解決費用:因爭議解決而產生的一切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仲裁費、律師費、差旅費等,除本協議另有約定外,均由敗訴方承擔。如雙方均有責任,則應根據責任大小比例分擔。

7.爭議解決期間本協議的履行:在爭議解決期間,除爭議事項外,雙方應繼續履行本協議的其他條款,不應因爭議的存在而中斷或影響。

第九條其他條款

1.通知方式:本協議項下的所有通知、請求、要求或其他通信均應以書面形式作出,并可以通過專人遞送、掛號信、傳真、電子郵件或本協議首頁載明的其他地址進行送達。以專人遞送方式送達的,簽收日為送達日;以掛號信方式送達的,掛號信寄出后第五日為送達日;以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送達的,發送日為送達日。任何一方變更聯系方式,應提前七個工作日書面通知對方。

2.協議變更:對本協議的任何修改或補充,均須經雙方書面同意,并簽署書面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未經雙方書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單方面變更本協議內容。

3.協議終止:本協議在標的物業過戶登記手續完成并注銷后自動終止。如雙方協商一致,可提前終止本協議,但應按照本協議約定處理相關事宜。

4.法律適用:本協議的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5.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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