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oHS 2.0 指令 2011-65-EU 中文版(完整譯文 + 解讀)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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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HS2.0指令2011/65/EU中文版(完整譯文+解讀)第一部分:RoHS2.0指令2011/65/EU完整中文版譯文前言歐盟議會和歐盟理事會,考慮到《建立歐洲共同體條約》,特別是該條約第95條,考慮到歐盟委員會的提案,考慮到歐洲經濟和社會委員會的意見,考慮到區域委員會的意見,鑒于:1.為保護人類健康和環境,減少電子電氣設備廢棄后對環境的污染,有必要限制電子電氣設備中某些有害物質的使用。2.2002年1月23日發布的第2002/95/EC號指令(RoHS1.0),首次對電子電氣設備中有害物質的使用進行限制,在實踐中取得了良好成效,但隨著技術發展和環保需求提升,需要對其進行修訂和完善。3.本指令旨在替代第2002/95/EC號指令,擴大適用范圍,調整管控物質清單,明確合規要求和過渡期,強化監督執行機制,確保歐盟內部市場的統一,同時促進電子電氣產業的綠色可持續發展。4.本指令的實施應尊重歐盟成員國的環境政策和技術發展水平,同時避免對企業造成不必要的負擔,確保指令的可行性和有效性。5.為確保指令的統一實施,歐盟委員會應制定相關實施細則,明確檢測方法、豁免條款的適用條件等具體要求。茲通過本指令:第一章范圍與定義第1條范圍1.本指令適用于投放歐盟市場的電子電氣設備(EEE),包括所有依靠電流或電磁場工作,或產生、傳輸、測量電流或電磁場的設備,以及其相關零部件、附件和包裝材料。2.本指令適用的電子電氣設備類別包括:(1)大型家用電器;(2)小型家用電器;(3)信息技術和通信設備;(4)消費類設備;(5)照明設備;(6)電子電氣工具;(7)玩具、休閑和運動設備;(8)醫療設備(包括體外醫療設備);(9)監測和控制儀器;(10)自動售貨機。3.本指令不適用于:(1)用于國防、軍事、航天航空領域的電子電氣設備;(2)核設施專用電子電氣設備;(3)已由其他歐盟專項指令明確管控有害物質的電子電氣設備(如醫療器械相關專項指令);(4)用于設備維修、重復利用、功能更新或容量升級的備用零部件(投放市場時需符合本指令相關要求)。第2條定義在本指令中,下列術語具有以下含義:1.電子電氣設備(EEE):指依靠電流或電磁場工作,或產生、傳輸、測量電流或電磁場,額定電壓為交流電不超過1000V、直流電不超過1500V的設備,以及其相關零部件、附件和包裝材料。2.有害物質:指本指令附錄II中規定的需限制使用的物質,包括鉛(Pb)、汞(Hg)、鎘(Cd)、六價鉻(Cr(VI))、多溴聯苯(PBBs)、多溴二苯醚(PBDEs)、鄰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DEHP)、鄰苯二甲酸丁芐酯(BBP)、鄰苯二甲酸二丁酯(DBP)、鄰苯二甲酸二異丁酯(DIBP)。3.均勻材料:指無法通過機械方法拆分的單一材料,即拆分后無法保持原有材料特性的材料(如單一塑料、金屬、玻璃、橡膠等)。4.投放市場:指以銷售或免費提供為目的,將電子電氣設備首次引入歐盟市場的行為,包括進口、生產并銷售等。5.制造商:指在歐盟境內生產電子電氣設備并投放市場的自然人或法人;或在歐盟境外生產電子電氣設備,但其在歐盟境內設有分支機構,由該分支機構負責投放市場的自然人或法人。6.進口商:指將歐盟境外生產的電子電氣設備進口到歐盟境內并投放市場的自然人或法人。7.分銷商:指在供應鏈中,除制造商和進口商外,參與電子電氣設備銷售或流通的自然人或法人(不包括最終消費者)。第二章限制要求第3條有害物質限制1.投放歐盟市場的電子電氣設備,其均勻材料中所含的本指令附錄II規定的有害物質,含量不得超過以下限值(質量分數):(1)鉛(Pb):≤0.1%(1000ppm);(2)汞(Hg):≤0.1%(1000ppm);(3)鎘(Cd):≤0.01%(100ppm);(4)六價鉻(Cr(VI)):≤0.1%(1000ppm);(5)多溴聯苯(PBBs):≤0.1%(1000ppm);(6)多溴二苯醚(PBDEs):≤0.1%(1000ppm);(7)鄰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DEHP):≤0.1%(1000ppm);(8)鄰苯二甲酸丁芐酯(BBP):≤0.1%(1000ppm);(9)鄰苯二甲酸二丁酯(DBP):≤0.1%(1000ppm);(10)鄰苯二甲酸二異丁酯(DIBP):≤0.1%(1000ppm)。2.上述限值適用于電子電氣設備的所有均勻材料,包括零部件、附件和包裝材料,除非本指令附錄III規定了豁免條款。3.對于混合物和復合材料,應按照均勻材料拆分后,分別檢測每種均勻材料的有害物質含量,均需符合上述限值要求。第4條豁免條款1.考慮到技術可行性和行業發展現狀,本指令附錄III規定了有害物質限制的豁免條款,對于符合豁免條件的電子電氣設備或其零部件,可不受第3條規定的限值限制。2.豁免條款的適用范圍、期限和條件,應嚴格按照附錄III的規定執行,不得擅自擴大豁免范圍或延長豁免期限。3.歐盟委員會應定期評估豁免條款的適用性,根據技術發展情況,適時修訂或取消相關豁免條款,確保豁免條款與環保目標和技術水平相適應。4.制造商若使用豁免條款,應在技術文件中明確說明豁免物質、豁免依據和適用范圍,并保留相關證明材料,以備監管部門查驗。第三章合規要求與責任第5條制造商的責任1.制造商應確保其投放歐盟市場的電子電氣設備符合本指令的要求,包括有害物質限制、標志、技術文件等相關規定。2.制造商應建立有害物質管控體系,對產品原材料、零部件進行檢測和管控,確保產品中有害物質含量符合限值要求;定期關注本指令及相關實施細則的更新,及時調整產品配方和生產工藝。3.制造商應編制技術文件,包括產品設計圖紙、材料清單、檢測報告、豁免條款適用說明等,技術文件應至少保留10年,以備歐盟成員國監管部門查驗。4.制造商應在產品本體或最小銷售包裝上標注符合性標志(CE標志),以及產品型號、生產日期、制造商名稱和地址等信息;若產品使用了豁免條款,應標注豁免物質名稱及豁免依據。5.制造商應建立產品追溯體系,確保產品出現合規問題時,能夠及時召回和處理;若發現產品不符合本指令要求,應立即停止投放市場,并通知相關歐盟成員國監管部門和進口商、分銷商。第6條進口商的責任1.進口商應確保其進口的電子電氣設備符合本指令的要求,不得進口不符合本指令規定的產品。2.進口商應查驗制造商提供的技術文件和符合性聲明,確認產品符合本指令要求后,方可將產品投放歐盟市場;若發現產品不符合要求,應拒絕進口,并通知制造商和相關監管部門。3.進口商應在產品投放市場后,保留相關技術文件和進口記錄至少10年,以備監管部門查驗;若產品出現合規問題,應配合制造商進行召回和處理。第7條分銷商的責任1.分銷商應確保其銷售的電子電氣設備符合本指令的要求,不得銷售不符合本指令規定的產品。2.分銷商應查驗產品的符合性標志和相關證明文件,確認產品符合本指令要求后,方可銷售;若發現產品不符合要求,應立即停止銷售,并通知制造商、進口商和相關監管部門。3.分銷商應保留產品銷售記錄至少5年,以備監管部門查驗,配合監管部門的檢查和產品召回工作。第四章過渡期與實施第8條過渡期安排1.本指令自2011年7月21日起生效,歐盟成員國應在2013年1月2日之前,將本指令轉化為國內法律、法規和行政規定,并予以實施。2.對于本指令生效前已投放歐盟市場的電子電氣設備,可繼續銷售和使用,直至其生命周期結束。3.對于附錄II中新增的4種鄰苯二甲酸酯(DEHP、BBP、DBP、DIBP),過渡期安排如下:(1)一般電子電氣設備:自2019年7月22日起,需符合該4種物質的限值要求;(2)醫療設備(包括體外醫療設備)和監測控制儀器:自2021年7月22日起,需符合該4種物質的限值要求;(3)用于修理、重復利用、功能更新或容量升級的備用零部件,若用于2019年7月22日前投放市場的一般電子電氣設備,或2021年7月22日前投放市場的醫療設備、監測控制儀器,可不受該4種物質的限值限制。第9條實施細則1.歐盟委員會應在本指令生效后,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明確檢測方法、抽樣規則、符合性評估程序、豁免條款的具體適用條件等內容。2.實施細則應符合本指令的核心要求,兼顧技術可行性和企業負擔,確保指令的統一實施;實施細則的修訂應征求歐盟成員國、行業協會和相關利益方的意見。第五章監督與執行第10條成員國的監督責任1.歐盟各成員國應建立監管體系,對投放本國市場的電子電氣設備進行監督檢查,確保其符合本指令要求;對不符合要求的產品,應采取禁止銷售、召回、銷毀等措施,并通知歐盟委員會和其他成員國。2.成員國應定期向歐盟委員會提交監督檢查報告,包括檢查結果、違規處理情況、豁免條款使用情況等信息,以便歐盟委員會對指令的實施情況進行評估和調整。3.成員國應建立投訴機制,接受消費者和相關利益方對不符合本指令產品的投訴,并及時進行調查和處理。第11條處罰措施1.歐盟各成員國應制定相應的處罰措施,對違反本指令的行為進行處罰;處罰措施應具有足夠的威懾力,包括罰款、禁止生產和銷售、吊銷營業執照等。2.處罰措施的具體內容由各成員國根據本國法律規定制定,但應符合歐盟相關法律要求,確保處罰的公正性和一致性。第六章附則第12條指令的修訂與更新1.歐盟委員會應每4年對本指令的實施情況進行評估,根據評估結果和技術發展情況,適時提出指令修訂建議,提交歐盟議會和理事會審議。2.若發現新的有害物質對人類健康和環境存在危害,且技術上可行,歐盟委員會可提議將其納入本指令的管控清單,經歐盟議會和理事會批準后實施。第13條廢止條款本指令生效后,第2002/95/EC號指令(RoHS1.0)自2013年1月2日起廢止。第14條生效日期本指令自歐盟官方公報發布之日起第20天生效。附錄I電子電氣設備類別明細(規范性附錄)1.大型家用電器:冰箱、洗衣機、空調、微波爐、洗碗機等;2.小型家用電器:吸塵器、電熨斗、吹風機、咖啡機、電飯煲等;3.信息技術和通信設備:電腦、手機、路由器、打印機、復印機等;4.消費類設備:電視機、音響、攝像機、游戲機等;5.照明設備:熒光燈、LED燈、臺燈、吸頂燈等(不包括家用白熾燈);6.電子電氣工具:電鉆、電鋸、電動螺絲刀等(不包括大型工業工具);7.玩具、休閑和運動設備:電子玩具、電子游戲機、運動手環等;8.醫療設備:心電圖機、血壓計、體外診斷設備等(不包括植入式醫療設備);9.監測和控制儀器:工業監測儀器、環境監測儀器、溫控器等;10.自動售貨機:飲料自動售貨機、食品自動售貨機、彩票自動售貨機等。附錄II有害物質限制清單(規范性附錄)本附錄規定的有害物質及限值如下(質量分數):1.鉛(Pb):≤0.1%;2.汞(Hg):≤0.1%;3.鎘(Cd):≤0.01%;4.六價鉻(Cr(VI)):≤0.1%;5.多溴聯苯(PBBs):≤0.1%;6.多溴二苯醚(PBDEs):≤0.1%;7.鄰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DEHP):≤0.1%;8.鄰苯二甲酸丁芐酯(BBP):≤0.1%;9.鄰苯二甲酸二丁酯(DBP):≤0.1%;10.鄰苯二甲酸二異丁酯(DIBP):≤0.1%。附錄III豁免條款清單(規范性附錄)1.用于電子電氣設備中的鉛合金焊料,其鉛含量可不受附錄II中鉛的限值限制,豁免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2.陰極射線管(CRT)玻璃中的鉛,其鉛含量可不受附錄II中鉛的限值限制;3.陶瓷電容器中的鉛,其鉛含量可不受附錄II中鉛的限值限制;4.光學玻璃、濾光玻璃中的鉛,其鉛含量可不受附錄II中鉛的限值限制;5.用于電池、蓄電池中的鎘,其鎘含量可按照歐盟相關專項指令執行,不受附錄II中鎘的限值限制;6.電子元件中的鎘鍍層,其鎘含量可不受附錄II中鎘的限值限制,豁免期限至2026年12月31日;7.用于金屬表面防腐處理的六價鉻鈍化層,其六價鉻含量可不受附錄II中六價鉻的限值限制,豁免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8.十溴二苯醚(DecaBDE)用于阻燃劑時,其含量可不受附錄II中多溴二苯醚的限值限制,豁免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9.用于醫療器械、監測控制儀器中的特定鄰苯二甲酸酯(DEHP、BBP、DBP、DIBP),可根據相關專項要求豁免,豁免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第二部分:RoHS2.0指令2011/65/EU專業解讀一、指令背景與修訂意義RoHS2.0指令(2011/65/EU)是歐盟對RoHS1.0指令(2002/95/EC)的修訂和升級,于2011年6月8日發布,2011年7月21日生效,2013年1月2日正式實施,替代原有RoHS1.0指令。修訂的核心意義在于:1.擴大適用范圍:RoHS1.0僅覆蓋8類電子電氣設備,RoHS2.0新增醫療設備(包括體外醫療設備)、監測控制儀器、自動售貨機3類產品,實現了電子電氣設備的全面覆蓋,避免了監管空白。2.完善管控物質清單:在RoHS1.0管控6種物質(鉛、汞、鎘、六價鉻、PBBs、PBDEs)的基礎上,通過修訂案(EU)2015/863新增4種鄰苯二甲酸酯(DEHP、BBP、DBP、DIBP),形成10種管控物質,進一步強化對人體健康和環境的保護——該4種鄰苯二甲酸酯具有內分泌干擾作用,長期接觸會危害人體生殖健康和免疫系統,廣泛應用于塑料、橡膠等材料中,新增管控具有重要的環保和健康意義。3.強化合規責任:明確了制造商、進口商、分銷商的各自責任,建立了全供應鏈管控體系,要求企業從原材料采購、生產加工到銷售流通,全程確保產品合規,同時完善了技術文件、追溯體系和召回機制。4.優化實施機制:設置合理的過渡期,兼顧行業技術可行性和企業負擔,尤其是針對新增的4種鄰苯二甲酸酯,給予不同類別產品不同的過渡期,確保企業有足夠時間調整產品配方和生產工藝;同時授權歐盟委員會制定實施細則,統一檢測方法和合規要求,避免成員國監管標準不統一的問題。二、核心條款深度解讀2.1適用范圍解讀RoHS2.0的適用范圍覆蓋所有投放歐盟市場的電子電氣設備,核心要點如下:(1)適用產品:明確為10類電子電氣設備(詳見附錄I),涵蓋家用、辦公、工業、醫療等多個領域,幾乎覆蓋所有依靠電流或電磁場工作的設備,僅排除國防、軍事、航天、核設施專用設備,以及其他專項指令已管控的產品。(2)適用對象:不僅包括完整的電子電氣設備,還包括其零部件、附件和包裝材料——這意味著,產品的每一個組成部分(如手機外殼、充電器、說明書、包裝紙箱),都需符合有害物質限值要求,不能存在“零部件豁免”的情況。(3)特殊例外:備用零部件若用于2019年7月22日前投放市場的一般電子電氣設備,或2021年7月22日前投放市場的醫療設備、監測控制儀器,可不受新增4種鄰苯二甲酸酯的限值限制,這一例外主要是為了保障舊設備的維修和重復利用,減少資源浪費。2.2有害物質管控要求解讀RoHS2.0管控10種有害物質,限值要求明確,核心解讀如下:(1)限值標準:除鎘(0.01%)外,其余9種物質的限值均為0.1%,以均勻材料為單位計算——這里的“均勻材料”是核心概念,即無法通過機械方法拆分的單一材料,例如塑料外殼、金屬芯片、玻璃屏幕等,每種均勻材料都需單獨檢測,均需符合限值要求,不能以整體產品的平均含量計算。(2)新增物質解讀:4種鄰苯二甲酸酯(DEHP、BBP、DBP、DIBP)主要用于塑料增塑劑、橡膠軟化劑等,廣泛應用于電子電氣產品的外殼、線纜、密封圈等部件,其限值與原有6種物質一致(0.1%),但實施過渡期不同,企業需根據產品類別,在對應的過渡期前完成產品整改。(3)檢測要求:有害物質的檢測需按照歐盟認可的標準執行,核心檢測標準為IEC62321系列(如IEC62321-4檢測鉛、鎘、汞、六價鉻,IEC62321-6檢測PBBs、PBDEs,IEC62321-10檢測鄰苯二甲酸酯),2024年新增IEC62321-2024標準,引入激光燒蝕電感耦合等離子體質譜(LA-ICP-MS)快速篩查法,提高檢測效率和準確性。2.3豁免條款解讀豁免條款的設置是為了兼顧技術可行性——部分電子電氣產品的核心零部件,目前技術上無法完全替代含有限制物質的材料,因此設置豁免,但豁免有明確的范圍和期限,核心要點如下:(1)豁免范圍:主要集中在鉛、鎘、六價鉻、多溴二苯醚和鄰苯二甲酸酯的特定應用場景,例如鉛合金焊料、CRT玻璃、陶瓷電容器中的鉛,電子元件中的鎘鍍層,金屬表面的六價鉻鈍化層等,這些場景目前缺乏成熟的無鉛、無鎘替代技術,或替代技術成本過高,影響產品性能。(2)豁免期限:大部分豁免條款有明確的期限(如鉛合金焊料豁免至2024年12月31日,鎘鍍層豁免至2026年12月31日),歐盟委員會會定期評估技術發展情況,若替代技術成熟,會及時取消豁免,企業需密切關注豁免條款的更新,避免因豁免到期而導致產品不合規。(3)豁免使用要求:企業若使用豁免條款,需在技術文件中明確說明豁免物質、豁免依據和適用范圍,保留相關證明材料(如替代技術可行性說明、檢測報告等),以備監管部門查驗,不得擅自擴大豁免范圍或違規使用豁免。2.4供應鏈合規責任解讀RoHS2.0明確了制造商、進口商、分銷商的全供應鏈責任,形成閉環管控,核心要求如下:(1)制造商:作為合規第一責任人,需建立原材料管控體系,對供應商進行審核,確保原材料和零部件符合限值要求;編制完整的技術文件,標注符合性標志,建立產品追溯和召回機制,確保產品全程可追溯。(2)進口商:作為歐盟市場的“守門人”,需查驗進口產品的技術文件和符合性聲明,拒絕進口不合規產品;保留進口記錄和技術文件,配合監管部門檢查,若發現產品不合規,需及時通知制造商和監管部門。(3)分銷商:需查驗產品的符合性標志和相關證明,不得銷售不合規產品;保留銷售記錄,配合產品召回和監管檢查,形成“制造商-進口商-分銷商”的全鏈條合規體系,確保不合規產品無法進入歐盟市場。2.5過渡期解讀RoHS2.0設置了合理的過渡期,核心要點如下:(1)指令轉化過渡期:歐盟成員國需在2013年1月2日之前,將RoHS2.0轉化為國內法律,確保指令在歐盟范圍內統一實施。(2)新增物質過渡期:新增的4種鄰苯二甲酸酯,一般電子電氣設備的過渡期至2019年7月22日,醫療設備和監測控制儀器的過渡期至2021年7月22日,這一安排主要是考慮到醫療設備和監測控制儀器的技術復雜度高,整改難度大,給予更長的調整時間。(3)舊產品豁免:指令生效前已投放歐盟市場的產品,可繼續銷售和使用,直至其生命周期結束,無需按照RoHS2.0的要求整改,避免對企業造成不必要的損失。三、RoHS2.0與RoHS1.0的核心區別為幫助企業清晰區分兩代指令,明確整改重點,核心區別如下:1.適用范圍:RoHS1.0覆蓋8類產品,RoHS2.0擴展至10類,新增醫療設備(含體外)、監測控制儀器、自動售貨機;2.管控物質:RoHS1.0管控6種物質,RoHS2.0新增4種鄰苯二甲酸酯,共10種;3.合規責任:RoHS1.0主要強調制造商責任,RoHS2.0明確了制造商、進口商、分銷商的全供應鏈責任;4.實施機制:RoHS2.0授權歐盟委員會制定實施細則,統一檢測方法和合規要求,強化成員國的監督執行和處罰力度;5.豁免條款:RoHS2.0優化了豁免條款,明確了豁免期限,新增了醫療設備相關的豁免,同時定期評估和更新豁免清單。四、RoHS2.0與中國GB/T26572-2011的差異RoHS2.0是歐盟指令,適用于歐盟市場;GB/T26572-2011是中國國家標準,適用于中國市場,兩者核心差異如下,幫助企業同時滿足國內外合規要求:1.適用范圍:RoHS2.0覆蓋10類電子電氣設備,包括醫療設備和監測控制儀器;GB/T26572-2011覆蓋各類電子電氣產品,但不含植入式醫療器械,且不適用于軍工、航天、核設施用產品;2.管控物質:RoHS2.0管控10種物質(6種原有+4種鄰苯);GB/T26572-2011基礎管控6種物質,2022年中國RoHS2.0新增4種鄰苯,逐步與歐盟同步,但實施要求和過渡期略有差異;3.檢測標準:RoHS2.0采用IEC62321系列標準;GB/T26572-2011采用GB/T26125-2011標準,技術原理與IEC62321兼容,但部分檢測細節有差異;4.合規標志:RoHS2.0要求標注CE標志及相關信息;GB/T26572-2011要求標注“限用物質含量符合GB/T26572-2011要求”的符合性標志;5.豁免條款:兩者的豁免條款范圍和期限略有差異,例如RoHS2.0對醫療設備有專門豁免,GB/T26572-2011對電池、蓄電池中的鎘有專門規定。五、企業合規實操要點對于計劃投放歐盟市場的企業,需重點關注以下實操要點,確保合規:1.供應鏈管控:建立供應商審核機制,要求供應商提供原材料和零部件的檢測報告,明確約定有害物質限值要求,定期對供應商進行合規審核,從源頭控制風險;2.產品檢測:選擇歐盟認可的第三方檢測機構,按照IEC62321系列標準進行檢測,重點關注新增的4種鄰苯二甲酸酯,確保每種均勻材料都符合限值要求;對于使用豁免條款的產品,需保留相關證明材料;3.技術文件編制:按照指令要求,編制完整的技術文件,包括產品設計圖紙、材料清單、檢測報告、豁免條款適用說明、符合性聲明等,技術文件需保留至少10年,以備監管部門查驗;4.標志標注:在產品本體或最小銷售包裝上標注CE標志、產品型號、生產日期、制造商名稱和地址等信息,若使用豁免條款,需標注豁免物質名稱及豁免依據,標志需清晰、牢固,不易脫落;5.動態跟蹤更新:密切關注RoHS2.0的修訂和更新,包括豁免條款的調整、管控物質的新增、檢測標準的升級(如2024年IEC62321-2004標準),及時調整產品配方和生產工藝,避免因指令更新導致產品不合規;6.追溯與召回:建立產品追溯體系,確保產品從生產、銷售到使用的全程可追溯;若發現產品不合規,需立即停止投放市場,通知相關監管部門和供應鏈相關方,及時啟動召回程序,降低合規風險。六、常見合規誤區解析企業在Ro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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